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仪征市********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02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苏K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40沪陕高速蒋王收费站入口匝道内,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