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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朋友袁某某停放在楼边的车牌号为渝ADA****小型新能源轿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旭辉城车库入口下方路段出发,沿渝南大道、龙泽路方向掉头后往旭辉城车库入口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旭辉城车库入口旁的坝子时,黄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车、摩托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留在现场附近等待。后巡逻民警处置事故时,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车辆维修结算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冯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7.行车记录仪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且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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