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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7********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从天心区**小区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同日21时20分行驶至**路**路口时,被长沙市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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