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10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汇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谷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