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甘K0****号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城关镇北山路森美超市附近出发向东江镇方向行驶,途径东江梁七天连锁酒店对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晚00时55分,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黄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6mg/100ml;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临时甘K0****号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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