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67********,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岭**号**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被罚款人民币五十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二百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鼓楼区黄家圩路由北向南方向小市街道办事处附近查缉酒驾违法行为。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6****牌号小型客车沿本市鼓楼区黄家圩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距离前方小市街道办事处门口20米附近时靠边停车,警辅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黄某某醉酒,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4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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