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5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3********,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现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公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翁某某等人在龙游县**街道**公园旁的**饭店吃晚饭,期间黄某某饮用啤酒。19时20分许,黄某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仍驾驶浙H7W****小型轿车从饭店门口驶出,沿着太平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转至体育馆路由北往南行驶,19时31分途经体育馆路与巨龙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146mg/100ml。
同年12月24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的成分,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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