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住新疆奎屯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新A*****小型普通客车,自奎屯市万盛紫荆苑大河谷烧烤停车场至清泉街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