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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0036,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安**公司职工,住吉林省农安县**镇**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4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11月26日两次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农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03月19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宝塔街与建设路路口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18年03月22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黄某某靜脉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其含量为83.21mL/100mg。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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