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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罪)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S****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玉环市坎门街道东港隧道口前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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