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S****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玉环市坎门街道东港隧道口前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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