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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800928****,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城关镇****。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黄**无证驾驶鲁B5****号小型轿车行至镇平县雪枫路与校场路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依法定程序对黄**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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