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松阳县**村***号,工作单位:松阳*****网络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53****小型轿车,从松阳县**街道**********门口出发,20时01分许,途经松阳县**线**公里***米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8mg/100ml。随后黄某某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20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对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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