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衡阳市**职工,户籍及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室。经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白色奇瑞牌小车在**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家福路交叉路口,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测试仪检测值为106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衡阳市康阳骨科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7月22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5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样品编号为E18387429,黄某某的体内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浓度测定为95.28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黄某某对此鉴定意见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