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绥德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亚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侦查机关认定:2016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商洛市商州区**路****西门的*******店内,用其西安房产证作为抵押,和陈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陈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能按期还款,并且失去联系。后经对黄某某抵押的房产证(西安市房权证**区字第105017****-12-1-1****~2号)进行查证,发现其抵押的房产证为虚假房产。 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借给黄某某的50万元是否属于合法债务、假房产证是何人所办、黄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均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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