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0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7年12月份期间,故意隐瞒真实身份,用假名“黄某乙”先后三次从在义乌市的供货客商被害人陈某某定制配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支付1000元定金后,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定货到付款,但在收货后未支付剩余货款共计43247元。被害人陈某某多次催讨,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反复拖延,后关机逃匿。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向义乌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后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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