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2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2020年7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25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虚构其向昆明市宜良县**有限公司供应煤炭。2011年8月6日,与受害人张登文在昆明市**小区**栋**号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合作款30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收到款项后。并未将该款项使用于宜良县**有限公司供应煤炭业务,在受害人张登文多次催要合作款项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潜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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