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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詹某某自称是广州**中心有限公司的员工,假称需要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罗某某购买40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并使用伪造的“广州**中心有限公司”印章,以广州**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采购人员的身份,与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脑设备买卖合同”购买40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总价为882000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詹某某收取40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没有履行合同付款给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后失联。2018年3月20日至4月2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詹某某使用伪造的“广州**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印章,以广州**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采购人员的身份,使用该伪造的公司印章,经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介绍后,与供货商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程某某签署合同,购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合共120台。詹某某收取120台苹果电脑后,未能履行合同,尚欠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程某某1409000元,至今未付。2018年3月17日至8月2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詹某某使用伪造的“广州**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印章,以广州**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采购人员的身份,使用该伪造的公司印章,经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介绍与供货商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谭某某签署合同,购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合共200台。詹某某收取200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尚欠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谭某某150000元,至今未付。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应依法将扣押的手机1部发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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