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2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9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同案人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广州市从化区城南村在从化区街口街106国道以北的一处房地产建设工程报建手续不齐,无法施工的情况下,由苏某某分别与被害人林某某、胡某某等人签订施工合同,分别骗取林某某100万元人民币、胡某某8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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