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8********,汉族,大学文化,苏州**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滨海县**镇**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道余,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7********。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苏州**电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肖某某签订电缆购销合同,先后三次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骗取45.7228万元的电缆线,随即低价转卖他人,所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送货单、微信往来记录、被害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谅解书等;

2.证人肖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孟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