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未备案的琼中**旅游开发区项目的围墙工程转包给张某某、杨某某。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分多次将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黄某某,并约定在60天内若无法开工,则全额返还保证金。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工地不能正常开工,张某某多次向黄某某要求返还保证金,但黄某某一直未予返还。2020年5月15日,黄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协议,黄某某将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退还给张某某,获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已将保证金退还被害人张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覃秋丹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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