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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24日经邻水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7日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4时许,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邻水县鼎屏镇**家属院小区有人聚集打麻将后报警,城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打麻将的人均已散去,但在麻将桌抽屉内发现了现金,证明已经有人涉嫌赌博,遂口头传唤朱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母异父的哥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朱某某拒不配合前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家人见公安民警欲将朱某某强制带离现场,便围住公安民警,并采取拉扯、推搡、抱摔、脚踢等方式,阻止民警将朱某某带走,后增援警力到达后方将朱某某强行带离现场。,在此过程中造成多名执法警察软组织损伤,并引起多名群众围观。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写出《悔罪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诊疗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3.证人朱某某、胡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5.执法记录仪录像、夏某某手机拍摄的视频、朱某某提供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出于保护亲人的本能,妨害公务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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