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住西夏区**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11月25日8时30分左右,银川市西夏区街道办事处与燕宝小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西夏区物华兴洲街苑小区拆除违建时,业主卫某某、黄某某对拆除违建的工作人员不满,后卫某某从自己车上拿下灭火器,用脚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马某某踢了一脚,景某某上前劝阻,卫某某用手中的灭火器将景某某头部打伤,又用拳头在头部和身上打,周围的人进行劝阻,卫某某跑回家中,从家中拿出一把刀冲向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工人侯某某上前夺刀时卫某某用拳头在侯某某身上打。黄某某用煤铲在侯某某的头部打,致使工作人员马某某、景某某、工人侯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的合法性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卫仁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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