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夏加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8日下午15时40分许,在灌云县东王集镇振兴花园西大门因未戴口罩不配合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检查,并在强行驶离过程中驾驶电动车将一执勤人员撞倒,后灌云县公安局东王集派出所民警赵某某、队员尹某某等人至现场处警时,黄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黄某某用钥匙划、戳尹某某面部,致尹某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尹某某面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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