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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宜宾市叙州区**路**小区**栋**楼**号刘某某报案称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金沙江大道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后,该局民警张某某带领警辅邹某某、曾某某前往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警辅邹某某右前臂咬伤。2019年5月17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川)公(宜叙)鉴(法临)字【2019】0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邹某某因咬伤致右前臂皮肤破损,属轻微伤。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赔礼道歉,并取得民警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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