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6********,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思县**镇**村**屯**号,住上思县**镇**路**宿舍**。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陆某某、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凌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在上思县思阳镇**路KTV大厅前台结账时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凌某某煽打黄某某脸部一巴掌后被在场的陆某某及服务员劝开,黄某某到KTV包厢叫来方某甲、方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前台与凌某某理论。理论中,方某甲趁机将凌某某抱摔倒在地上后,方某甲、黄某某、方某乙等三人对凌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陆某某见凌某某被殴打后返回KTVP01包厢叫出被害人黎某某等六名男子出来,黄某某、方某甲等人被拉开后,凌某某起身与陆某某对方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后被周围人劝阻分开。方某甲被殴打后到KTV的二楼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并返回包厢,黄某某见状也到二楼厨房拿出一把剪刀,黄某某与方某甲拿刀走出会馆通道时被一名男子阻拦劝说,黄某某推开男子后方某甲趁机持刀跑到大厅后跳起对凌某某劈砍,凌某某躲开后将方某甲推倒在地,方某甲起身后继续持水果刀和菜刀朝被害人黎某某的头部连续劈砍,致使黎某某头部受伤。黄某某持剪刀冲到大厅时被陆某某抱住,后黄某某持剪刀跑离现场,方某甲被在场人员控制并夺走菜刀与水果刀后也挣脱跑走。凌某某抢到水果刀后冲到包厢找人未果,后在KTV门外等候时被民警到场抓获。案发后,黄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到上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黎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经鉴定,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投案自首、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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