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9********,汉族,鄱阳县人,大学文化,鄱阳县**局**股长,家住鄱阳县城**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4日晚,徐某某、唐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与黄某某等人到鄱阳县城‘**’音乐茶座,直接上二楼坐在南边卡座上,徐某某、唐某某在二楼遇见朋友唐某甲,唐某甲老表张某某从二楼西北角的卡座过来找唐某甲询问点歌的事,因徐某某与张某某认识遂寒暄几句,并要和张某某喝酒,张某某称要喝到其卡座上去喝,后张某某返回自己卡座,徐某某、余某某也跟过去了,当时余某某因酒后身体不适直接到茶座一楼门口去了,徐某某在张某某卡座与张某某喝酒,徐某某与张某某喝酒后坐到许某某身边,其明知许某某是徐某甲的女朋友的情况下,仍用手搭在许某某肩膀上,为此徐某甲很恼火,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后唐某某、黄某某等人过来,遂与徐某甲发生争执,随后店老板及工作人员赶到将徐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拉下楼。在一楼楼道口,徐某某、唐某某还朝劝阻人群中砸酒瓶,店老板及工作人员均停止劝阻,徐某某则返回二楼找徐某甲,唐某某见了便走到一楼楼道旁拿啤酒瓶跟上楼,徐某某上楼后随手从地上拿了啤酒瓶对徐某甲进行殴打,后徐某某与徐某甲发生打斗,期间唐某某亦对徐某甲进行殴打,之后被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劝下楼并出了茶座。后徐某某再次返回二楼,并从二楼楼梯口旁拿了啤酒瓶砸向徐某甲后离开,当时啤酒瓶砸到了徐某甲旁边的许某某,徐某甲便拿啤酒瓶追向徐某某,被赶上来的唐某某扳倒在地,徐某某再次回头与徐某甲发生争执,被旁人拦住,后余某某涌向徐某甲,后徐某某、唐某某、余某某等人再次在二楼西北角卡座那里打斗,后下楼后,唐某某从茶座内拿了热水瓶在茶座门口砸毁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徐某甲、许某某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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