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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公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广东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2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被释放,2019年9月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佛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佛冈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4日、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冈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2日下午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RBA****五菱小型面包车撞入佛冈**酒店有限公司的酒店旅业大堂,导致大堂玻璃门、接待前台及台面放置的电脑等办公设备、相关附属设施损毁,前台接待员钟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佛冈县公安局沿江派出所民警接到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到达现场,在对黄某某询问的过程中,其不配合民警工作,殴打并辱骂在场民警,打砸处警民警的手机,自称是“赛车手”,被当场抓获。佛冈**酒店有限公司的酒店旅业大堂被毁设施经价格鉴定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158517元。

2019年2月15日,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作案时患“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在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2月18日,佛冈县公安局对其释放,其家属当日将其送往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2019年8月7日,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再次对黄某某作出鉴定,黄某某患“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精神障碍,未再他处表明,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佛冈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广精[2019]精鉴字第8138号鉴定意见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中大(精)鉴字第J20192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是佛冈县公安局依法先后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鉴定后分别得出的鉴定结论,该两份鉴定意见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相反的鉴定结论,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均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其鉴定人均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均是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综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出现了两份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其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能查清核实,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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