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宿舍**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12月14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对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3日、12月25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邱某甲先后11次借给钟某某本金308万元,钟某某按约定支付邱某甲利息至2013年6月再没有向邱某甲支付利息,邱某甲多次向钟某某讨要利息,但钟某某一直违约。邱某甲借给钟某某的308万元现金中只有40万元系本人的,268万元系邱某甲向亲戚朋友借的,也受到讨债压力,邱某甲自己向亲戚朋友垫付了两个月的利息,自己每天被债主逼债,邱某甲要求钟某某归还308万元本金及利息。钟某某称自己“冒得钱还,冒得利息付”,也没有给邱某甲一个明确还钱的答复。
两年来,邱某甲多次向钟某某讨债未果,到法院起诉钟某某太麻烦,便要女儿邱某乙找人帮忙向钟某某讨钱。2015年7、8月份,邱某乙找同学黄某某帮忙找钟某某讨钱,黄某某同意邀朋友一起去帮忙讨债。同年10月初,邱某乙和邱某甲一起约黄某某在岳阳楼区金鹗山“某某渔馆”上面的茶楼见面,双方见面时,黄某某介绍崔某某(在逃)帮邱某乙一起帮忙讨债,在双方商讨如何讨债的过程中,邱某甲、邱某乙父女向黄某某、崔某某承诺讨债期间,每天支付讨债费用1000元,讨到账后另外支付黄某某、崔某某好处费,当时崔某某为了讨债方便,要求邱某甲写了一份讨债委托书给他们。
2015年10月12日8时许,邱某甲和女儿邱某乙两人前往钟某某、金某某夫妻在岳阳楼区**路“某某大药房”讨债,因钟某某不还钱不表态,金某某表示钟某某借钱一事与自己无关。邱某乙打电话要崔某某带人来讨债,崔某某、黄某某等七、八人赶到“某某大药房”,将带来的“钟某某还钱”的横幅悬挂在“某某大药房”门口,门外播放“某某药店是骗子,钟某某还钱,卖假药”的高音喇叭,金某某予以制止,将横幅用剪刀剪烂,去门外抢高音喇叭,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崔某某、黄某某等人守在药店门口防止钟某某离开药店,并将药店内搞得乌烟瘴气,邱某甲和邱某乙就围着钟某某、金某某讨债。14时许,邱某甲、钟某某两人共同的朋友廖某某出面组织双方协调,钟某某答应将自己在苗圃的房屋卖掉还钱或将房屋过户到邱某乙名下作抵押,遭到了金某某的拒绝。22时许,邱某甲、邱某乙回家,邱某乙叮嘱崔某某、黄某某等人继续守在“某某大药房”看守钟某某防止其逃跑。13日3时许,钟某某趁崔某某、黄某某等人没注意时,将药店后门撬开跑了。崔某某等人发现钟某某逃跑后在药店里砸东西,扔垃圾,拿着刀跑到药店楼上抢金某某的包,对金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金某某躲进厕所里报警,民警出警制止。
2015年10月13日,金某某到药店上班,刚开门不久,崔某某、黄某某等人又来到药店,金某某不让他们进去,与金某某发生冲突。15时许,邱某甲、邱某乙两人又来到“某某大药房”,逼金某某交出钟某某,邱某乙与金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邱某甲用矿泉水瓶对金某某的头部砸了一下,崔某某等人守在药店里,抢夺顾客的药品,致使药店不能正常营业。直至13日18时许,钟某某的父母亲来到药店与邱某甲协商偿还债务,承诺先偿还10万元,其余债务慢慢偿还。14日l时许,邱某乙、邱某甲与钟某某的父亲一起到其家中拿了3万元。10月16日上午,钟某某的父母先后又凑了7万元钱交给邱某甲,邱某甲收下钟某某父母亲给的10万元钱后承诺按法律途径解决债务。
金某某所受损伤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受损伤为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共17.7cm²),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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