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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凭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85********,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凭祥市烧烤街“姐妹炸嘢摊”喝酒时,与邻桌的被害人农某起口角冲突,随后黄某某到自己的面包车上拿了一把开山刀,走到被害人农某坐的桌子旁任意对桌子砍了一刀,致使农某放在桌子上一台Iphone 8plus手机被砍坏。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坏的手机价值257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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