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村**组**号。2006年11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补查重报。同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寻衅滋事殴打章某某。2013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砂厂因采砂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砂厂的工人李某甲将田某某打伤住院。2013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寻衅滋事殴打向某某。2014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与何某某债务纠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采用非法手段三次向何某某要帐。2016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寻衅滋事殴打陈某某和党某某。2016年7月9日因冯某某被蔡某某等人带至银杏茶楼索要债务至次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冯某某的哥哥所托带人到银杏茶楼,与蔡某某发生口角后进行互殴,致蔡某某头部受伤。2016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曹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寻衅滋事殴打李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某被寻衅滋事中,何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债务纠纷引起,报警后,没有相关的处理情况,是否经相关部门制止的证据不足。陈某某被寻衅滋事中,陈某某是否持刀,是否具有过错,证据相互矛盾,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否动手证据不足。田某某被寻衅滋事、向某某被寻衅滋事、银杏茶楼寻衅滋事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两年内实施三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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