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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27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吃晚饭,吃完饭到**KTV喝酒唱歌。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在砂锅粥店吃宵夜,期间黄某某提议去**酒吧找陈某某。2019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来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厦**座**楼**酒吧**房,点了洋酒、啤酒和小吃。在包房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直打电话给陈某某,但未接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随意砸洋酒、踢茶几、打电视机等。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不顾酒吧工作人员阻拦离开包房,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酒吧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酒吧4万元后取得谅解。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酒吧被损毁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14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损坏物品进货单、收据谅解书、收条、转账凭证信息查询单,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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