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服刑于襄阳市襄阳监狱,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曾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被宜城市公安局押解回宜城市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杨某某,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宜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11 月19 日上午,章某丙等人在王集镇章咀码头西岸等船过程中,张某某和曾某某驾驶曾某某的宝马车赶到章咀码头,与章某丙商量汉江河堤护堤工程汉水村土方活的事情,在交谈的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张某某威胁章某丙放弃汉水村土方活,章某丙不以为然坐船去了河东,张某某和曾某某也驾车离开,并放下狠话。2017 年11 月19 日中午曾某某纠结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襄阳市欧庙镇“傻子酒楼”吃完饭后,便开车前往章咀码头等待章某丙等人,下午三点左右,章某丙等人驱车从章咀码头东岸坐船到西岸,下船后,张某某、曾某某等人对章某丙进行殴打,章某甲上前拉架也被张等人殴打,后章某甲见状驱车向汉水营子逃离,曾开着其宝马车、散某某开着其大众小轿车、黄某某坐着张某某开的自己的奔腾小轿车共三辆车在后面进行追赶,并围住章某甲的车进行打砸,章某甲逃离后,曾、张、黄等人驱车向欧庙方向逃窜,章某丁得知章某丙、章某甲等人被打后,便和章某乙驾驶摩托车追赶、拦截曾、张、黄等人,在将张某某驾驶的奔腾小轿车拦停后,章某丁用手机对张、黄等人进行拍摄,张、黄等人对章某丁进行殴打,并将章某丁手机抢走。经鉴定,章某丙、章某甲、章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章某甲所驾驶的粤S****G 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格为3494 元,章某丁被抢华为plo 手机价格为309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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