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绰号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2009年7月15日因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该局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于2019年9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2日19时许,林某甲与其同学刘某甲、戴某甲、肖某甲等人喝酒后,步行至洞口县新一中对面路口处碰到了陈某甲等三人。林某甲抢走陈某甲手中的饮料后,与陈某甲发生口角。随后陈某甲喊来一辆白色福特牌汽车将陈某甲等三人接走。白色福特牌汽车离开时,车上坐副驾驶位置的男子对林某甲说:“如果要干什么,就来**。”陈某甲等人乘坐白色福特牌汽车离开后,林某甲便喊着刘某甲、戴某甲、肖某甲步行去**KTV,并打电话给谢某某(另案处理)要其喊人来**KTV帮忙打架。林某甲、刘某甲、戴某甲、肖某甲步行到了**KTV门口,谢某某便与曾某某(因涉嫌其它犯罪另案处理)、叶某某(因涉嫌其它犯罪另案处理)一起,由朱某某开车送到了**KTV。林某甲与戴某甲一起走进**KTV从二楼一包厢内喊出了陈某甲,包厢内的黄某某、黄某甲(已判决)等人与陈某甲一起跟着林某甲来到了**KTV门外,随后,黄某某与林某甲发生了争吵,黄某某先动手殴打了林某甲后,林某甲、刘某甲与黄某某一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刀捅了林某甲腰部、腹部、臀部、腿部数刀。林某甲受伤后,经曾某某等人的劝解,黄某某、黄某甲等人停止了对林某甲的殴打,并乘坐一辆白色福特牌汽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林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某与同案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有犯意联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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