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8年11月14日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4日23时许,谢某某(另案处理)在珠海市斗门区**镇其务工的**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期间,与同在该车间上班的彝族临时工曲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打斗,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完毕。2月5日18时许。谢某某、胡某甲及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斗门区**镇**村**超市门口见到曲某某等人,双方以因之前在车间打架的事再次相互打斗。事后至当天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胡某乙、胡某甲、霍某某等二十多人手持木棍等工具到**有限公司门口与准备离开该公司的曲某某等人互相对峙3个小时,其间双方相互用石头对扔,情况较为混乱,后民警鸣枪示警才控制住场面。30名彝族临时工担心人身安全受到威逼而辞职离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23时许,谢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务工的本市斗门区**镇**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期间,与同在该车间上班的彝族临时工曲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打斗,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和解。2月5日18时许。谢某某、胡某甲及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斗门区**镇**村**超市门口遇到曲某某等人,双方以因之前的事再次互相打斗。当天23时许,包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胡某乙、胡某甲、霍某某在内的几十人在**有限公司门口与准备离开该公司的曲某某等人互相对峙3个小时,其间对峙双方用石头相互投掷,因为现场情况较为混乱,民警鸣枪示警后才控制住场面。
2018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广州铁路公安处珠海西站派出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某某有纠集他人、手持工具及参与投掷砖头、殴打他人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