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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8********,壮族,本科文化,**,住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经靖西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2019年12月25日将案件报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本院办理。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22时许,陆某甲、黎某某和某某乙等人驾车前后途经二腊屯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黄某乙、莫某某、陆某某等村民把他们当作是偷抢小孩的同伙而随意地拦截和殴打,现场聚集了二腊屯和周边屯的群众上百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陆某甲被殴打致轻微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主动投案自首,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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