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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诨名“黄鸟”,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栋**号,现居住**。因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8月2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同年9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7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汤某某、熊某某(均已起诉)、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广场旁**街“**餐吧”内就餐时,因陈某甲等人向餐吧服务员索要酒杯不成,遂产生不满情绪,与路过该餐吧吧台的邻座就餐的唐某甲(已不起诉)发生争执,随后与唐某甲同桌就餐的文某某、唐某乙、石某某、李某某(均已不起诉)、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上前帮忙斗狠。后陈某甲、汤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熊某某与唐某甲、文某甲、唐某乙、石某某、李某某、罗某甲发生互殴、追逐、打砸,致使双方汤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文某某、罗某甲受伤。经伤情鉴定,汤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文某某、罗某某均构成轻微伤。双方互殴还致使餐吧服务员蓝某某及保安饶某某受伤,餐吧内多样物品被损坏,餐吧Y02桌客人见势被吓跑(未付餐费443元人民币)。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13元。致使餐吧共计损失人民币2156元。

因打架未占上风,陈某甲一方邀集李某某、彭某甲(均已起诉)、朱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在逃)、彭某乙(在逃)、蔡某某(在逃)等多名社会闲杂人员赶至“**餐吧”对唐某甲一方进行报复,采用追赶、围堵、打砸的方式,将唐某甲等人乘坐的军绿色丰田霸道越野车(湘******)损坏。经鉴定该车受损价值人民币37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某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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