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济源市**办事处**小区**楼南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22日,黄某某以李某某和自己有债务关系,且给自己签订有抵押协议为由,雇佣他人将抵押协议中的**小区两处房产的大门用电焊焊上。经公安机关口头训诫后,拒不改正,黄某某的非法讨债行为致使拥有该房产所有权的苗某某在外租房三年,严重影响苗某某的正常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院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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