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寻衅滋事事实
于2017年11月份,和安镇供销油站在取得足够的合法证照后,决定对已使用十多年的原油站进行拆除、扩建。在扩建施工的过程中,遭到以朱某某(在逃)、黄某某、李某甲、黄某丙、陈某甲、谭某某(在逃)为首的人员,以和安供销油站占用其村集体地、污染饮用井水、危害周边居民住宅为由,组织村民到茅园村戏楼处开会,会上说供销社建新油站,都要去阻工闹事,煽动村民在告状书上签名以便告状和安镇供销油站,并要求村民凡是听到本村的狮子鼓响声,都要到和安供销油站工地处阻工的集结方式,先后组织村民到和安供销油站进行多次阻工,先后涉嫌阻碍执行公务、涉嫌1.28寻衅滋事罪、4.16寻衅滋事罪、7.3寻衅滋事罪。
l、于2018年1月l8日早上,和安供销社油站施工时,黄甲某、李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组织茅园村朱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戊、李某甲、黄某辛、黄某己、黄某庚、秦某某、李某乙、符某某、黄某壬等几十名村民前来工地阻工,和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供销油站施工执法时,发现黄甲某带头用铁钳拆毁工地围栏,民警便将黄甲某口头传唤回派出所,遭到黄某丙、符某某、朱某甲、秦某某等人阻拦,导致黄甲某逃脱。但这伙村民无听劝说,还继续阻工,为了不让村民备付金入工地阻工、破坏油站施工现
场财物,民警拉起警戒线,黄某己、黄某甲窜过来将警戒线扯断,黄某己挑逗民警并吼叫着: “来抓我啊,来抓我啊!’’民警便传唤黄某己时,遭到黄某甲、黄某某、黄某丙、黄某辛、黄某乙、朱某某、秦某某等人的拉扯、拦阻民警执法。导致黄某己逃跑时从摩托车上摔下,黄某己并喊叫“王某某所长打人了、王某某所长打人了",而黄某庚乘机用手去掐捏王某某所长的脖子,而站在旁边的黄某丙、黄某乙、符某某、黄甲某、朱某某、黄某庚、黄某辛等人也乘机吼叫、谩骂、围攻、拉扯民警、辅警,在冲突过程中,导致王某某所长、辅警黄乙某、曾某某全受伤。导致供销油站工地无法开工建设。
2、于2018年1月28日,供销社油站叫来水泥泵浆车、水泥搅拌泵车装载水泥浆到供销社油站施工现场时,遭到李某某、黄甲某、朱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组织村民秦某某、符某某、陈某某、茅某某、吴某某、黄戊某、黄丙某、李某乙等人二十多人,持锄头等工具来到工地,拆除楼处的木板,用锄头往己挖好的油灌池内回填泥土,阻拦运油罐车、吊车、水泥搅拌车等工程车辆进入工地,谩骂、恐吓工人、司机,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建设,造成一搅拌车上拉的水泥浆(10立方)无法使用,被拉到供销油站对面的宾馆倒掉。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枯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950元。
3、于2018年4月16日,供销社油站安排水泥泵浆车、水泥搅拌泵车装载水泥浆到供销社施工现场时,李某某、黄甲某、朱某某、朱某甲等人,组织村民秦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符某某、黄某辛、黄庚某、黄某壬、陈某甲、黄戊某等人来到工地进行阻工。犯罪嫌疑人黄某辛伙同黄戊某、黄某癸、黄某壬(在逃)将油站工地的围栏推倒。之后,泵车、搅拌车先后来到工地处时,黄辛某、黄某辛将狮子鼓拖来到工地附近,黄某辛擂打狮子鼓纠集村民赶来工地进行阻工。接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带头警告、恐吓泵车司机,堵塞车辆不得进入工地施工。和安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和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制止时,遭到李某乙、李某甲、黄某壬、黄甲某、李某某、黄庚某、黄某辛、陈某甲、朱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吴某某、黄戊某、符某某等人的轮番交替阻扰、谩骂、巩吓工作人员、工人、司机等,同时到工地内驱赶、巩吓施工工人及工程车辆,导致工地无法按期施工,导致拉到工地准备施工的一车水泥浆(12立方)无法施工后,拉到和安镇渔港码头倒掉。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枯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740元。
4、于2018年7月3曰,供销社油站叫来水泥泵浆车、水泥搅拌来到和安供销油站施工现场时,遭到黄甲某、李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朱某甲等人,组织村民陈某某、黄戊某、黄己某、李某乙、符某某等二十多村民来到现场阻碍施工。由黄戊某、陈某某、黄己某等人轮番堵塞、阻碍搅拌车等工程车辆不得进入工地施工。导致两辆搅拌车上装载的水泥浆(共24立方)无法按期施工,被拉到和安码头倒掉。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枯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480元。
二、敲诈勒索事实
于1998年,徐闻县和安镇政府将在和安镇向阳街与金鸡村路口交叉处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郑某某使用(郑某某已取得该地的《徐闻县(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之后,郑某某又将该地转让给其胞弟郑某甲准备建房。于2018年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黄某壬得知郑某某向和安镇政府转让过来的这块宅基地的相关证件还没齐全,就以该地使用权还属于和安镇茅园村第6生产队的集体地为由,便与犯罪嫌疑人黄甲某、黄己某(外号无脑辉)等人密谋商量后,黄某壬就打电话给郑某某进行威胁不给几十万就不能建房子,就会去宅基地阻工。在与郑某某通话的过程中,在旁的黄己某就抢过黄某壬的电话对郑某某说:“要是不给钱继续建房子的话,回去就将你埋掉(指活活埋到土里面的意思)。”郑某某、郑某甲兄弟被迫无奈之后,于20l8年9月11日,郑某某就叫黄某壬到徐闻县城协商处理事宜。当晚,黄某壬就组织黄某某、黄某甲、黄甲某、朱甲某、黄己某等人到黄甲某的家宅开会,密谋向郑某某索取钱财的情况。接着,于2018年9月12日,黄某壬就与黄某某、黄某甲、黄甲某、朱甲某、黄乙某等五人,一起驾车来到徐闻县城找郑某某,郑某甲、郑某甲兄弟就与黄某壬、黄某某、黄某甲、黄甲某、朱甲某、黄己某到徐闻县城东大道**饭店**房内吃饭进行协商。在吃饭过程中,黄某壬、黄某某、朱甲某、黄己某、黄某甲经过与郑某某、郑某甲胞兄弟的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黄某甲提出向郑某某、郑某甲兄弟索取5万元才证建房,并要求郑某某、郑某甲兄弟向来参与谈判的代表发“辛苦费(不计入5万元内)”。无奈之下,郑某甲就从己备好的30000元现金中取出7000元分发给黄某壬、黄某某、朱甲某、黄乙某、黄某甲、黄甲某,其中黄己某独得2000元,其他五人均得lOO0元。因现金无足,郑某甲就将余下的23000元交给黄某癸,并由郑某甲的老婆潘某某将另外的27000元带到黄某某的家宅交给黄某某。得到郑某甲的5万元后,黄某壬、黄某某、朱甲某、黄己某、黄某甲、黄甲某又组织村民到黄甲某家宅商量处分5万元的事宜,因村民人数多意见不统一,就没有将5万元分掉,由黄甲某存到其银行账户内进行保管。
3、 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于2000年6月9日,陈某贰(陈某壹的姐姐)在徐闻县和安镇**街(朱某壹家宅隔壁)购买了一块128平方米的宅基地(陈某贰已取得该地的《徐闻县(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之后,陈某贰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其弟陈某壹使用。于2018年1月份,陈某壹就叫来建筑工人到其宅基地内建房,先后遭到黄某乙、黄某某、黄丙某等人,纠集其黄氏宗族四次前往工地进行阻工、破坏,共将一百平方新建围墙推倒。具体情况如下:
l、于2018年1月2日,陈某壹叫来陈某乙夫妇等建筑工人来施工建房,黄某某、黄甲某、黄丙某便组织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茅某某等黄氏宗族人员,以陈某壹的宅基地是他们黄氏家族通往田园的机耕路为由,前来现场进行阻工,谩骂建筑工人,黄甲某、黄某乙、钟某某茅某某便窜入宅基地内将新建砖墙推倒。
2、于2018年1月3曰,陈某壹又继续叫来建筑工人在其宅基地内砌墙。到了当晚2l时许,黄甲某、黄丙某又相约来到陈某壹的宅基地处,将新建好的砖墙推倒。
3、于2018年1月5日22时许,黄某戊独自来到陈某壹的宅基地内,又将新砌好的砖墙推倒。
4、于2018年1月12日,陈某壹又叫建筑工人到其宅基地内施工时,黄甲某、黄某某、黄丙某·、钟某某等人又来到陈某壹的宅基地处阻工,并谩骂建筑工人。之后,犯罪嫌疑人黄丙某独自窜入宅基地内,将新建的砖墙全部推倒。
经物价鉴定,陈某壹被推倒围墙损失的价值为:1月2日被损毁围墙价值为1750元;1月3日被损毁围墙价值为1750元;1月5日被损毁围墙价值为l750元;1月l 2日被损毁围墙价值为1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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