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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9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蓝球场附近出租室,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逮捕;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锦泳,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5日,余某甲(另案处理)因土地纠纷将被害人余某乙殴打致轻伤二级,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余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为报复余某乙,于2016年11月15日看见余某乙在居住的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房屋后面挖沟修建围墙,于是故意上前挑起事端,接着双方肢体冲突,后余某乙捡起一把砍柴刀朝余某甲后背挥了一下。余某甲见状便跳进刚挖好的沟里靠着沟壁坐着,并拨打110和120,声称被人砍伤。随后,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的民警和**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在场人员看见余某甲当日身穿的白色上衣上无明显血迹,衣服也未无破损,但余某甲执意要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原**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治疗,并打电话告诉其在该医院任职护士的女朋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称其被人打伤,让她赶到医院帮忙处理。黄某某在赶往医院的路上,打电话让她的同学兼同事陈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到医院急诊科接待她的男朋友。  

陈某甲赶到**医院后不久,救护车便将余某甲送到医院的急诊科,急诊科的医护人员也没有看到余某甲白色衣服上有血迹。当黄某某赶到急诊科时,余某甲意图使余某乙受刑事追究,私下让黄某某找医生在其背部切割伤口,接着黄某某将余某甲和他人打架被砍伤的情况告诉陈某甲,并问陈某甲是否可以让她同在**医院任职骨科医生的丈夫卢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为余某甲切割伤口。随后,陈某甲打电话询问卢某某是否能帮余某甲切割伤口,卢某某当场在电话里拒绝。此时,黄某某又提出让余某甲到骨科找卢某某治疗,卢某某电话表示同意。余某甲见状,便让黄某某找针头,接着黄某某在治疗推车的桌面上拿了一根针头给余某甲,后余某甲和黄某某走进放射科旁的厕所里,余某甲掀开衣服用针头往自己的左侧肩甲下方划,黄某某也用针头往余某甲后背划。陈某甲看见余某甲和黄某某出来后便离开了医院。

余某甲和黄某某来到卢某某所在的骨科换药室里,向卢某某称背部是被他人刀砍伤,接着卢某某为余某甲缝合伤口,并在住院病案上记录余某甲全身多处刀砍伤并致软组织挫裂伤。余某甲出院后,拿着住院病历等材料要示公安机关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但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调查材料决定以目前无法明确其左背部12cm长瘢痕的损伤来源而中止对其伤情鉴定。2018年余某乙因2016年11月15日殴打余某甲的行为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500元。

余某甲因不满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中止鉴定,为使余某乙受刑事追究,自2017年年初以来多次到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湛江市信访局等部门上访,称派出所包庇余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同案人余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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