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221199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8月26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平台以其身份信息注册成为该平台搬运工后,提供其个人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平台,接收平台发布的资金流转订单,帮助他人在赌博等非法网站充值,从中提取1.5%-1.7%的佣金。期间,黄某某在该平台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非法获利352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中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35290元,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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