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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7日第一次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份,“陈某某”(身份不明,在逃)介绍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从事广告信息推广业务,即是通过客服打电话给客户,拉有炒股意向的客户进入“炒股微信群”就会得到一定的佣金,并称可以分派一些工作单给黄某甲做,但需要找场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招聘一定数量的客服人员来拨打电话拉客户进群,即需要一定的规模。黄某甲在明知“陈某某”介绍的业务实为雇请员工向不特定的个人大量拨打电话,以推荐股票为名引诱他人加入“股票微信群”后交由上家实施诈骗,其为了非法牟利,仍决定成立公司进行业务运作。黄某甲于2020年2月13日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广场*****房,并于2020年2月21日在该处注册成立了湛江市******有限公司,以“徐某某”的名义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甲以自已的身份并找来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登记为公司的2名监理。随后,黄某甲开始招聘员工,聘用万某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工作,周某某为前台招待人员,其他18人为客服人员,专门从事拨打电话拉客户进群的工作。客服人员分“火箭组”、“初心组”两个组开展工作,其中犯罪嫌疑人黄某乙为“火箭组”的经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初心组”的经理,分别负责各组的工作,黄某乙、黄某某向黄某甲汇报工作,并接受黄某甲的工作安排。

黄某甲招聘到新员工后,就安排对新员工进行工作培训,给员工分发工作使用的手机、电话卡、客户资源以及“话术”资料,教员工按照“话术”上面的说话模式,假扮财经网、财经证劵等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手机向客户打电话,引诱客户加入其公司提供的“股票微信群”。 客服每邀请一个客户进入“股票微信群”,上家“陈某某”支付给60元给黄某甲;如果客户是自己主动加进“股票微信群”的,“陈某某”就支付70元给黄某甲。万某某、黄某乙、黄某某三个经理的工资是底薪3000元另加提成,万某某的提成是所有客服每拉一个客户进入“股票微信群”就得2元,黄某乙、黄某某两个人的提成是各自组的客服每拉一个客户进入“股票微信群”就得3元。前台接待人员周某某的底薪是2500元,另其每招聘一名员工得10元提成;客服的底薪是2000元,拉第1至5个客户进“股票微信群”的按5元每个客户的标准计取提成,第6至10个客户按15元、第11至20个客户按20元、第20个以上的客户按25元每个客户的标准计取提成。黄某甲为了让客服能更好的与客户沟通,让客户更容易上当受骗,其根据上家“某某甲”提供的“话术”资料进行再整理编辑后分发给公司客服人员在拔打电话给客户时使用。公司客服人员使用的客户资源由上家“某某甲”提供给黄某甲,黄某甲再分发给客服人员使用,该客户资源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有一部分只有“某先生”、“某小姐(女士)”等称呼和电话号码,还有一部分只有电话号码。2020年5月9日,黄某甲、万某某、黄某乙、黄某某与公司工作人员共23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广场*****房的湛江市******有限公司被当场抓获归案,缴获了大量作案用的手机、电话卡、笔记本、笔记本电脑、“话术”文件、人员信息文件等涉案物品,在黄某甲的笔记本电脑发现了25138条上述的客户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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