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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乌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0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2日柏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骗77688元人民币。通过侦查发现,该案件涉案资金由受害人转入对公账户广西柳州市阳和区培文茶行账户(建设银行,卡号4505 01625240********,一级卡),由该账户将涉案资金转入周某某及万某某银行卡(二级卡)内。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按照一名为“老段”(未查明真实身份)的指使,组织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廖某某、万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通过“火币”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USDT (俗称泰达币),再将购买的虚拟货币USDT转移到另一个名为“BAK”的虚拟货币平台上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以此方式赚取差价(此种操作内部名称为“搬砖”)。周某甲进行搬砖的具体操作方式:周某甲指使廖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先从“火币”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USDT,之后胡某某等人将购买的虚拟货币USDT提到周某甲在另一个由“老段”提供的虚拟货币平台“BAK”的账户内,周某甲将虚拟货币挂到“BAK”上出售,在收款方式上填写周某某或万某某的银行卡,然后周某甲将挂售虚拟货币的情况告知“老段”,最多一日之内就会有一笔资金 (涉案资金)转入周某某或万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这时“ 老段”也会告知周某甲入账多少资金,随即周某甲便在“ BAK”上将与收到资金等额的虚拟货币划拨给在平台上购买虚拟货币的账户内,再指使周某某将收到的资金按照购买虚拟货币的额度加上千分之五的差价转给胡某某等人。在前期进行上述“搬砖”操作时,胡某某、万某某等人的银行卡由于流入涉及电信诈骗案件的资金而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后,周某甲等人在明知其“搬砖”行为是为犯罪行为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继续更换其他银行卡以“搬砖”的方式为犯罪行为转移资金。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案犯及黄某某供述黄某某参与了犯罪行为但是参与时间较短,经过两次退补,侦查机关未找到与其银行流水相对应的被害人,故经其账户的诈骗赃款数额无法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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