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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22000********,汉族,漳州市**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漳州市芗城区**路的农业银行办理本人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7000********)提供给郭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现查明,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9月21日,前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共进账人民币208764.01元,出账人民币208762元。其中,冯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人民币4000元流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系在校大学生,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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