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9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兰溪市月兰溪市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街**号住宅楼**幢**室。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1月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封口潘某某、余某某等人,诱使两人继续隐瞒叶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指使黄某某、潘某某、余某某等人将受害人单某某砍成轻伤的犯罪事实,意图使叶某某逃避法律惩处,分别给了潘某某4万元、余某某1万元作为封口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