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诉刑不诉〔2018〕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暂住东莞市**镇**花园**栋**(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3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4日,康某某(已判决)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东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8月26日0时许,康某某用自已身份证入住本市**镇**酒店**房间,触发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指挥中心警综系统的网上逃犯红色(抓捕)预警。该指挥中心指令某某派出所值班民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前往**酒店进行处置。黄某某立即带队来到**酒店**房间查获康某某,在没有实施抓捕的情况下,黄某某带队撤离现场。随后,康某某逃离**酒店。
2016年12月2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立案侦查,当日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调查函等书证,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之行为,但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是初犯,案发后积极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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