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道**号**栋**楼**号,现住所地为九江市柴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濂溪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喻某某、黄某某、伙同“驼子”(绰号,在逃)三人合伙,在九江市濂溪区**路**村**栋旁商店一棚子内,组织人员在该棚子内以骰子“摇宝”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安排钟某某、黄某甲等人望风。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喻某某等人共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十余次,每次参与赌博人员约20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濂溪区公安分局认定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仅有被告人喻某某的指认,没有其它证据相应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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