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所在地********,现住********,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30日,黄某某在信丰县大塘埠镇大塘圩“康丰商贸中心”对面开设了一间麻将馆,馆内放置了6台自动麻将桌供群众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活动,并按照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内每台麻将桌收取40元至50元不等的台费。截止至2015年10月28日,黄某某共收取台费5859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