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金山区**小区**号**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微信(微信号:Loveisover818)管理****名为“中中中中”赌博微信****,设定赌博规则,通过“明星麻将”软件亲友圈为他人提供房间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向每局赢家抽取3元或5元的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犯罪期间,共计抽取房费人民币6,003元,实际违法所得达人民币1,971元。
2019 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莫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微信管理****名为“中中中中”微信****,组织他人在“明星麻将”APP亲友圈进行赌博,而后以每局3元、5元的额度非法获利的情况。
2. 公安机关收集的经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证人莫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确认的手机截图,证实涉案的微信****信息、聊天情况及部分参赌人员发送红包的情况。
3.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非法获利情况。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处扣押到苹果手机一部。
5.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数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7. 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