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始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郊居委会**商务酒店背后出租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始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5月期间,朱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欧某某、何某某、朱某乙、黄某某等人在始兴县步行街三楼原游戏机室、梧桐香岸小区4栋205、白马大厦郑某某家中、亿豪商贸城22栋23号、城东大厨小馆饭店包房、太平镇莲新路莲北一路4栋A503、东湖坪村一老房屋内、东湖坪上奉寺附近一空地等多个地方组织人员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抽水盈利,抽水盈利所得由朱某甲、欧某某、何某某、朱某乙、黄某某等人瓜分。
经审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案已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基本证据已固定,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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