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周某某、田某、吴某某(均在逃)出资购买了一个用于开设赌场的“机器人”赌博软件账号、电脑、手机等工具,在“金银岛”、“火凤凰”、“金钱豹”等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聘请了陈某甲、吴某甲等人做为开设赌场的日常管理和操作人员,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及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小区内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田某等人聘请了郭某某、蔡某甲等人作为开设赌场的日常管理和操作人员,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栋*单元*室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为赌客下注赌博,陈某甲、陈某乙、吴某乙、吴某甲、冯某某、蔡某甲、郭某某、蒙某某、蔡某乙在开设赌场期间还为赌场提供支付宝、电话卡等工具用于赌资的流转及注册微信用于绑定“机器人”赌博软件,在赌博的微信群被封****,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吴某甲、冯某某、吴某乙、郭某某、蒙某某还负责建立新群让参赌人员继续参与赌博,犯罪嫌疑人蒙某某还倒卖微信、支付宝账号给赌客进行赌博。在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23日开设赌场期间赌客参赌达11013人次,涉案赌资达123194308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开设赌场期间获利约五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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